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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重点排水户排水末端自动监控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指导排水户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与联网对接工作,包括排水末端自动监控的设备组成、采集数据参数、安装要求、信号通讯与传输要求的基本内容和联网对接要求。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符合东莞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制度的排水户,排水户可参照本工作指引在排水设施接驳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排水户应自行根据本工作指引中的技术规范内容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工作指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GB/T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 212-2017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353-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355-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44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 号)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1.自行监测

指排水户为掌握本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排水口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2.排放口

指将污水向水体排放的构筑物。其作用是使排放的污水与水体中的水尽快得到最大程度的混合,使排放污水中的污染物得到尽快的稀释扩散并进一步降解净化。污水排放口是释放污染源的起点,要经过处理达到要求后才能够排放。

3.检查井

指排水户应当在自用污水排放设施与公共污水设施的连接点前设置排放专用检查井。

4.在线监控设备

用于监控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时间所需的在线监测设备、装置等,统称为在线监控设备

5.数据采集传输系统

指釆集各种类型监测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AC)或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等,可简称数采仪。

6.通讯协议

通信双方对数据传送控制的一种约定。约定中包括对数据格式同步方式传送速度传送步骤检纠错方式以及控制字符定义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通信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它也叫做链路控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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